摘要
社会基层组织的改革使群防群治建设正在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经济建设的紧迫性制约着国家在治安方面的投入,发展群防群治以减轻其治安成本的压力,成为从经济角度得出的社会治安政策。群防群治只有遵循利益驱动原则,才能调动广大参与者的积极性,只有创造经济利益才能广泛吸收社会资源从而促进其产业化发展,这就需要群防群治组织能够向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产品的法律关系。
出处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107-112,共6页
Eastern Forum(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