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的鉴定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行为方式鉴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驾乘关系鉴定,一种是驾驶方式鉴定。前者主要确定谁是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后者主要确定非机动车运行方式是骑行或推行,这类鉴定是综合类鉴定,既需要车辆痕迹的支撑也需要人体损伤的支撑,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为方式鉴定也日趋成熟。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6年第4期16-17,21,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