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以环境损害为参考基准。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对环境损害进行分层界定与实证量定,以为纵向衡量环境犯罪之具体罪名设置、刑罚幅度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可以参照与适用的理论依据与技术途径,进而建立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又可对环境损害的危害程度与表现样态进行分级、分类认定,为刑罚——保安处分性措施之环境犯罪刑事二元制裁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支撑。同时,还应注意做到两者之间的协调。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