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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合伙创业,不得为多占利益随意踢人“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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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共开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
作者 黄乐萍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16年第3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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