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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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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明确如下: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适合在设区市城建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缔一制宕.
机构地区 山东省物价局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5期49-49,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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