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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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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之日应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成立之日,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不以法定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即是犯罪之日;以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为要件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对于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在认定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需待危害结果通过一定量的累计实现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达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时,该临界点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作者 杨红梅 武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2期23-2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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