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关联性,随后可控制性作为事后抢劫的当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有实质有效性。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否包含先行行为,应立于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主流性质"与事后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复合行为构造予以解答。尽管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证成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但直接故意犯罪的属性和复合的行为构造更能给出有力的说明。在逻辑上,事后抢劫的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是没有问题的,而剩下的问题是事后抢劫不同行为阶段的中止是否可罚或如何可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7-104,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