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管理责任跟"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并不矛盾。监督管理责任并不是与故意违法责任、重大过失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对监督管理者追究责任时,所追究的仍然是故意违法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中"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区分,关键看监督管理的主要是行政性事项还是司法性事项,其跟相对方所体现的主要是上下隶属、上命下从关系还是彼此独立(含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关系。追究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构成要件,注意与直接办理责任的区分,防止简单套用行政追责的办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0-17,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