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造成的潜在威胁不断增大的制度性风险。物质性的风险或安全并非刑法研究风险社会恰当的介入点,通过制度对接才能从风险社会中推导出相对合理的风险刑法范畴。风险刑法应定位于刑法在控制工业化、现代化所造成的副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刑法体系,其价值在于为专题式、交叉学科式地研究刑法应对现代化风险问题构建平台。风险刑法仍应将自由作为其基础价值,坚持自由导向,恪守人权保障与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36-4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