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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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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为了套取银行贷款,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银行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后,出卖方以房屋买卖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出处 《东南置业》 2016年第3期70-70,共1页 Southeast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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