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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4月28日,张某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台江区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房屋价格为88万元,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50万元,余款38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张某于2014年5月28日前将出让的房屋移交给刘先生。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但张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刘先生移交房屋。
出处 《东南置业》 2016年第3期71-71,共1页 Southeast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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