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视野下的使用外挂行为,只包括使用外挂有偿代练和使用外挂打金销售这两种经营行为;单纯使用外挂的行为,犯罪不成立。行为人使用外挂有偿代练时,实际上销售了外挂点卡;外挂虽由行为人操作,但使用外挂的真实主体是游戏玩家的账户,故属于向公众提供外挂,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成立。使用外挂打金销售,不是对外挂的出版、发行、销售行为;如情节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3期51-54,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