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证明,代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人工生殖领域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禁止代孕的行政管制固然能够避免伦理危机,但却罔顾了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事实上,关于涉代孕行为的行政管理在社会客观需求的背景下可能并无实际功效,地下代孕市场的存在就是明显反证。对于客观存在的代孕诉求,比较理性的思路应当是"宜疏不宜堵",健全"有限且严格规范的代孕制度",不仅存在现实诉求的客观性,也具备法解释上的正当性。有限开放代孕的"有限性"应该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体系构建、代孕委托者身份限定和代孕类型限定等方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