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欠缺导致裁判失去客观性和可预测性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法学是追求正义的学问,正义的唯一性决定了法律问题都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判结果是"或有或无,非此即彼",而是要求法官在法教义学的指导下运用法学方法寻找能够实现各方权益的解决方案。我国法教义学的相对落后不仅影响了立法的质量,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因此应尽快完成理论积累并进行理论创新。此外,法学方法论意识的不足也是导致裁判不公的重要原因。司法解释虽然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却阻碍了法官释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改革应尊重司法规律,而司法规律正是法学科学性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68-78,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