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活跃,一方面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类犯罪有以下特点及存在问题: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界限不清;涉案人数多、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件审理周期长;量刑较重,均适用附加刑;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追缴不力。对集资类问题首先应充分运用民法思维来解决。对民刑交叉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进行民事诉讼先行的程序处理,或者采取民刑程序并行处理,以期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关于集资类犯罪量刑的建议:对集资类犯罪的立案及起刑点适当提高,对单位与个人的立案标准加以统一;适当减少量刑幅度,并增加适用缓刑的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应取消死刑;对于有能力并愿意挽回经济损失的集资人,可以考虑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兑现相关政策。
出处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42-50,共9页
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