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具影响力、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是针对以侦查为中心提出来的。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应明确: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证明标准的统一,以审判为中心不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并行不悖。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新构建,应着力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建设,积极推进审前程序的制度重构,全面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4-21,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