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作主要是以慎刑主义理论及其慎杀理念做为支撑的。基于"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认识,慎杀理念强调死刑运用的"不得已"性,主张"义刑义杀",追求"生道杀民"、"缓死求生"。在传统慎刑观的导引下,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着力将慎杀理念贯彻于国家有关死刑的立法与司法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则,具体化为各种慎杀制度与配套措施。一方面,从立法上对死刑之数加以控制,对死刑等次进行简化;另一方面,通过死罪类型区分制度、特殊主体宽恤制度以及减死之罚的设置等,对死刑的实际适用进行消解;此外,通过死刑复核、死刑复奏、录囚与伸冤直诉以及赦宥等死刑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进一步"化死入生",控制和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7-47,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律例与会典、通礼的关系研究”(11BFX013)的阶段性成果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