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怎样建立递进式的相互制约结构?我觉得,在公安和检察的相互制约关系中,侦查的基础地位虽然不可动摇,但涉及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在检察和法院的关系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应由法院批准,或者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即对不服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以及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检察机关请求权利保护无效,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25期9-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