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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应是递进式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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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怎样建立递进式的相互制约结构?我觉得,在公安和检察的相互制约关系中,侦查的基础地位虽然不可动摇,但涉及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在检察和法院的关系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应由法院批准,或者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即对不服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以及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检察机关请求权利保护无效,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作者 郝铁川
机构地区 上海文史研究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25期9-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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