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理应发挥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为自身结构缺陷,不仅没有对收入调节产生积极效应,反而呈现出延续和扩大差距的现象。而基于收入视角对城镇养老保险体制社会效用进行分析,评价标准就是对其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发挥的诱导效应、参与效应和有限替代效用的判定。基于此,必然要求扩充现行体系结构使其具备多层次性,其中"底层"为基础城镇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为政府"现收现付制"下的强制性筹资,管理主体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专业基金机构;"中间层"为职业年金,构成主体为以行业或地域所建立的成员间年金互济养老基金;"顶层"为私营商业和计划私人养老储蓄,政府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开展。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3期149-151,共3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