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清律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但从司法官员任职条件、审判制度等方面可以看出,清代对于"错案"纠正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一方面,通过规定司法官员的任职条件、责任承担,保证审理案件的官员对律令是熟悉的,不至于抛开律例断案;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受理、审判、复核等制度中,规范案件的审理过程,尽可能防止"错案"。但传统社会特有的思维方式及"法律观",司法官员主观上往往追求当时社会认可的"正义"与"秩序",势必影响其"依律断案"。
出处
《前沿》
2016年第5期54-6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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