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治理需要根据时代多元化需求,采取不同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各种社会自治力量勃兴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传统由政府垄断的行政管理领域,这就为社会组织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但现行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仍存在诸多缺陷与困境,对保留与开放的权限分配及制约并不融贯有效。以山东省地方立法的本土资源为例,分析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相应规定,同时对新公共管理运动及私人行政的域外经验进行有益借鉴,可以实证地发现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现实意义及其权力运行的监督规制限度。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的可行性,其要义在于破除"政府职能转变"误区,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地方公共治理,并推动城市管理的市场化建设。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6期60-65,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基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山东大学基地2016年资助项目"地方立法赋予行政机关之外其他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当性
可行性分析"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正当性问题研究"(15BFX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