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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化妆品包装停用“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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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新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
出处 《印刷技术》 2016年第14期3-3,共1页 Printing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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