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新《预算法》确立的根本任务,也是新一轮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样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界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范围是根本前提:只有明确了哪些单位、哪些资金应当作为报告主体,才能具体确定政府财务报告的范围边界,进而考虑如何报告等其他问题。一、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国际实践从国际上看,政府财务报告涵盖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所属公益事业单位和政府企业。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16年第6期37-40,共4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