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不履行原有承诺能否成为借款理由?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借款人股东以书面形式就贷款项目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可能威为影响银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作出了承诺自然应该履行,这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企业最基本的诚信要求。而在审批实践中,居然有借款人股东不履行承诺,却以此作为申请追加贷款的理由,让人匪夷所思。
作者 秋蝉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16年第6期64-64,共1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