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设立、维持及利用等环节均可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最终无效用,其3种典型样态包括疏于注意致物保合同无效、怠于行使登记(交付)请求权致使物保未设立、(准)放弃物保等行为。此过错在性质上系与有过错,会造成保证人顺位利益或顺位信赖利益受损,故其法律效果应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给付请求权受相应扣减。但上述3种过错在内涵上并非全然相同,故保证责任减免范围亦有差异。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1-141,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C8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