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我国民法总则错误制度之构造而言,现有民法总则草案有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之分,这两种模式分别反映了错误制度在民法立法论上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与德国法传统。民法总则是潘得克吞体系的产物,二元模式符合这一体系下制度构造之基本逻辑。从德国法到中国法,二元模式经百年来学理、判例改造,形成稳定的通说和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并在网络时代展现出全新的解释力。在形式上,应从客观存在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之分出发构造错误制度。在实质上,应在承认人的有限理性之基础上赋予表意人撤销自由,并通过不以过错为条件的信赖赔偿责任实现交易安全之保障。二元模式的错误制度构造符合民法总则之利益格局,体系化考量则在民法总则制度构造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42-152,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4AZD143)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全国律协研究课题"(2016XB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