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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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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6月6日讯,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音像出版单位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先行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取得登记文件后方可履行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手续。
出处 《中国编辑》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9-10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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