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罪指官吏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错,并不涉及个人私利。明代公罪制度建立于前代经验之上,故而颇显完备。但过于复杂繁多的立法难免会让官吏们有动辄犯罪的担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其行事的积极性。此外,不断增多的吏、兵两部处分则例使得部分正直之士无所适从,亦使得部分奸诈官吏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出入人罪。公、私两类犯罪的性质相异,对于官吏仕途的影响截然不同,故而区分意义重大,但两者界限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律法适用的不公正性。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8-93,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北方民族大学校级项目"明代公罪制度与现代官员问责制"(2014XY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