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危险对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形成巨大的威胁,同时,其一旦侵害法益将导致法律保护的法益受到巨大的侵害。因此,将法益的保护进行提前化,在行为侵害法益之前就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避免对刑法所保护的核心法益的侵害是保护法益的合理选择。当然,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会增加对公民个人自由行为范围的限制可能性,如何在保护法益和保障公民个人行为范围中实现合理的协调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