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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新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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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容废止。而关于三机关如何配合、配合什么等具体问题却有争议。"警检"之间应当加强"特殊配合","控审"之间应当切断这种配合,以更好地契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程序正当的要求。
作者 李逍遥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29-34,共6页 S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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