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权利质押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权利能否成为质押客体的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予以深入分析。并非任何财产权利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权利质押的客体应当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同时须具备客体特定、可自由让与和可公示的特点。依此标准,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立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以书面方式向质权人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立权利质押。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2-92,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