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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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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权利质押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权利能否成为质押客体的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予以深入分析。并非任何财产权利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权利质押的客体应当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同时须具备客体特定、可自由让与和可公示的特点。依此标准,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立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以书面方式向质权人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立权利质押。
作者 陈本寒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2-92,共1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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