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刑法原理且并不违宪。"诽谤信息转发500次"的行为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其构成对责任主义的冲击属于责任原则的例外。对"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规定的分析表明,司法解释同样不是轻易嘲笑的对象,应当慎重对待和正确把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37-143,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4SFB20016)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批准号:315414107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