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民间规范包括民间法律规范和民间规约,前者称为"非制定法",是基层法律规范的主体。非制定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路径恰好相反。民间规约转变为"非制定法",需经过报官核准或官府认同的程序。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具有顶层、中层和基层的结构体系,各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公权、公益、禁罪罚和权利义务、核准程序等要素。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3-43,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分类集释与研究"(项目号15ZDA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