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主观存在恶意,客观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不诚信的行为,利用诉讼程序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美国的恶意诉讼制度,主要规定在判例法中,以"报复"权为基础,规定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中国的恶意诉讼制度主要是赋予给法院的权力,但是如果法院怠于行使该权力或者不正当行使该权力,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法律却没有规定。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赋予受害人"报复"的权利,为当事人的权利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6年第5期267-269,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