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作者 胡晓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7期4-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