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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身份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身份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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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马杰 肖长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7期59-6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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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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