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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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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票据的更改系原记载人对票据的一般事项所作出的更改,是有权的、合法的行为,但对于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而票据的变造是原记载人以外主体所作出的无权的、非法的行为,其效力是。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签章以外的事项,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作者 卞亚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7期77-7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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