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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规避公开义务的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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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明确指向特定信息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无后续行政行为并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视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作者 晋松 吴丹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7期96-9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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