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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范解释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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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作者 肖中华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4期113-121,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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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马克昌.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1):27-31. 被引量:13
  • 2陈正云,张汝杰.内幕交易罪论[J].政法论坛,1997,15(4):22-28. 被引量:7
  • 3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0-291页;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马克昌:"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第28页.
  • 4参见邢怀柱:"证券犯罪及其立法评述",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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