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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结建”工程产权及其维护管理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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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过去,城市“结建”工程体量不大,且大多是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都姓“公”,关系简单,监管也容易。
作者 梅端发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16年第6期53-53,共1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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