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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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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而非逐步实现。
作者 邹艳晖
机构地区 济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13BFX143) 山东省高校人文科研基金项目"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J15W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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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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