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关于乌木的争议主要有乌木属于"天然孽息""无主物""埋藏物""有主物""自然资源"等观点,这些观点大多站在单一视角,没有经过系统论证得出,没有给争议带来统一共识。在研究乌木的法律属性及归属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法教义学方法进行,从现有的宪法文本出发,通过规范的、体系的、逻辑的方法进行解释与推理。从现有宪法文本出发,可以得出我国法秩序下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公有财产制度下的一种例外,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财产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法律不能证明是私有的,便属于公有。乌木在这种宪法授权的财产归属思维下,乌木应属"埋藏物"。土地的概念是立体型的,乌木属于土地的构成部分,所以乌木的归属应随着土地的归属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