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民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行政佥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凸显着越来越大的价值。域外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已较为成熟,但我国在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该制度。直至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这一试点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破冰之旅。笔者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诉讼权利、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进行论述,希望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第19期135-1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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