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法律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书都应具有很强的诉讼证明能力,但由于公信力、公证员素质及公证程序等方面的瑕疵问题,这种诉讼证明能力在司法寒践中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认可,所以需要维护并增强公证的公信力,强化诚信意识并提升业务素质,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执行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规定。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第20期106-106,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