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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之本人可归责性问题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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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表见代理被认为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颇有争议。在法理上对本人可归责性进行分析,是将其归为表见代理之特殊构成要件的正当基础。在表见代理制度下,可归责性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而只是从结果出发,认定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根据,有时甚至与过失无关。结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从表见代理的价值入手,并结合实证方法,可以在保护本人利益和维护第三人权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上寻找到平衡点。
作者 李彦兵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16年第2期64-7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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