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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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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出处
《名人传记(下半月)》
2016年第7期13-13,共1页
关键词
国家工商总局
违法广告
网络
广告管理
广告违法
违法责任
互联网
张国华
分类号
F203.9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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