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2004年版本有较大的变动,基本符合基金会活动规律,能够满足社会的合理需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有些条款还是与基金会实际运作有距离,笔者建议修改和补充。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基金会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基本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而慈善法第十条则规定,慈善组织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因此,应在本条例中载明,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6年第12期15-16,共2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