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当今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信托立法都是以英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为基础。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理论体系之间并无冲突。对于大陆法系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性质,应根据信托标的而定,而受益人享有的则为债权。信托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强的生命力和较大运用空间,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手,应将信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商事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总则中,置于代理之后。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