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争端解决可以分为两种,即与亚投行相关的争议解决和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对前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则完全没有提及,故这种制度缺失亟需弥补。就现有制度而言,与亚投行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完善,如其内部设置的仲裁的定性就存在问题。鉴于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亚投行的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指出与亚投行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内部仲裁机制问题,并建议借鉴ICSID的成功经验,以建立适合亚投行的争议解决制度。
出处
《北方经贸》
2016年第8期133-134,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