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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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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必要的行政行为,但它可能会挤压,甚至侵害公民权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仅关注对行政的自我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行政的检察监督几乎还是个新鲜事物。然而,行政自我监督因存在扩张和控制的矛盾对立而往往缺乏动力;司法监督因其被动性与滞后性而常缺乏效率;社会监督因其参与条件与程序的限制等而仍在成长之中。因此,相较而言,行政检察监督就具有了一系列优势。具体到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上,应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为监督内容,并将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化为即时强制行为模式和一般强制行为模式。对前者,检察监督的标准主要为形式合法性标准,监督方法主要为检察建议;对后者,检察监督的标准主要应为实质合理性,监督方法主要应为行政公诉。
作者 张牧遥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4期22-33,共12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模式与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 项目编号:KYLX15_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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